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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

2022年12月16日 10:13:39 人气: 20687 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所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河流沿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2022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以下统称“三江”)干流排污口监测、溯源、树标立牌工作,沿岸26个区县印发“三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完成部分整治工作;2023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境内涪江、綦江等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完成“三江”干流70%排污口整治工作;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境内长江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境内“三江”干流及涪江、綦江等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排污口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建成全市统一的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排查。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县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排查过程中,要对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2.统一分类命名编码。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等。依据入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有关技术规范,对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
 
  3.开展监测溯源。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情况,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并综合运用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重点溯清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使用状态、污水来源、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形成1个排污口对应1个污染源或1个排污口对应多个污染源的溯源结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区县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根据溯源结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区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及排放问题的整治目标、整治要求、具体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印发实施。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对取缔、合并入河排污口后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各区县政府应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统筹开展整治。对通过雨水口、泄洪道、农田退水口以及沟渠、河港等通道向“三江”干流排放污染物的排口,一并纳入整治工作台账管理。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区县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3.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推动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后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1个企业只保留1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2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在属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责任主体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4.规范整治一批。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1个排污口只对应1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1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针对性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对入河排污口统一设置标志牌,公开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截污治污。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截污治污短板,实施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改造更新,基本解决城市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错接混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乡镇、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工业污水治理,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6.打造整治样板。持续深化渝北区、两江新区入河排污口整治试点成果,积极探索、宣传和推广入河排污口整治经验做法,打造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样板,做好示范引领。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除由国家负责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余由属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口设置可能影响相邻区县的,应提前征求相邻区县意见;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根据“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指导工业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排查整治,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经济信息部门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工业排污口排查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统筹完善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推动生活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垃圾填埋场的排污口排查整治;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指导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各级河长办公室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各级河长日常巡河督查事项。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4.严格环境执法。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逃避监督管理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5.建设信息平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等紧盯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区县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区县,综合采取通报预警、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工作任务落实;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区县、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鼓励公众参与。持续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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