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象是一家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企业。该企业配有废气处理设施4套、废水处理设备1套,主要污染物有碱性废水、酸性废水、含磷废水、染色废水、封孔废水、碱雾、酸雾、粉尘等。
值得注意的是,据决定书显示,处罚缘由是该单位用废水处理设施的污泥池(该污泥池用于回收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代替废水处理设施的预处理工序和设施,将染色废水、封孔废水、碱性废水和酸性废水、含磷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等抽至污泥池进行预处理后,再经综合废水收集池—混凝池—絮凝池—沉淀池—pH回调池—过滤罐—中间池—水解酸化池—缺氧池—好氧池—生化沉淀池—反硝化滤池—排放收集池处理后由废水总排放口排入市政管网。
即,实际废水处理工序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处理工序不相符。立案调查后判定,该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属于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据相关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单位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6万元(有罚款类别明细)。如果对该判定有异议,该单位可进行复议申请,以及提起诉讼。
关键词:
废水处理,污泥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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