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环保在线>阀门在线>资讯列表>转让底价10亿!中国电建出售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13.8669%股权

企业推荐

更多

转让底价10亿!中国电建出售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13.8669%股权

2023年11月21日 09:09:59 人气: 14625 来源: 中国水网
  据中国水网从北京产权交易所获悉,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挂牌出售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13.8669%股权,转让底价为100000.00万元
 
  据了解,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如下所示: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交纳【50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据披露信息显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50000.00万元,由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爆破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制造;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电气安装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环境保护监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计量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文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特种设备出租;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矿物洗选加工;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会议及展览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下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情况:

 
  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
 
  原标题:转让底价10亿!中国电建出售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13.8669%股权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hbzhan@vip.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保在线,转载请必须注明环保在线,https://www.hbzhan.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