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环保在线>阀门在线>资讯列表>淮安清江浦:“人大+检察”齐发力 共护“运河水脉”生态

企业推荐

更多

淮安清江浦:“人大+检察”齐发力 共护“运河水脉”生态

2024年03月24日 09:27:37 人气: 16513 来源: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守护好大运河“百里画廊”生态画卷,去年以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大联合区检察院,以“代表建议+检察建议”的形式,形成工作合力,携手推动水环境治理工作。
 
  推动代表建议落地 办好人民群众“心头事”
 
  在去年召开的淮安市清江浦区人代会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大代表顾昊提出“关于加强里运河北侧河堤保洁的建议”。建议指出,里运河北侧河堤两侧绿化地的保洁工作一直未及时跟上,导致杂草丛生、漂浮物较多。
 
  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大的协调推动下,淮安市城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联合清江浦区农水局、城管局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改善河段环境面貌。
 
  此外,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大在跟踪督办代表建议的过程中还收到群众反映的其他线索:一家电镀小作坊经常通过黄码一支渠偷偷排放污水,渠里的水经附近的河道又流入大运河。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大环资城建委副主任鲍立祥随即联系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摸排、初查工作,8个执法队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
 
  考虑到查处工作困难等问题,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大牵头协调下,清江浦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
 
  在围墙角落处,侦查人员发现一根不足50公分的暗管,电镀后的废水就是从这个暗渠直接流入黄码一支渠。顺着生产进水口排查,侦查人员还发现小作坊私挖水井、偷采地下水的用水“秘密”。经认定,该作坊共向附近灌溉渠排放50余吨含有超标重金属的生产废水,给周围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带来极大隐患。
 
  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负责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35400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推动检察建议落实 解决环境保护“大麻烦”
 
  小作坊的“野蛮生长”,反映出环保监管的“大难题”。2023年4月,清江浦区人大组织区检察院和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污水排放工作座谈会,分析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现实困难。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大环资城建委主任汪家云表示,清江浦区检察院可以对辖区内的涉水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和研判,形成检察建议书,推动相关部门加强水环境常态长效治理。
 
  2023年7月14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向清江浦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清江浦生态环境局书面回复,对检察建议书的意见全部采纳,并表示立行立改,抓好相关问题整改落实。
 
  为全程跟踪、督促淮安市清江浦生态环境局落实检察建议,清江浦区人大和清江浦区检察院共同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农水等七个部门开展规范污水排放“律动蓝澄”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涉污染企业拉网式排查,将17家重点排污企业废水排放情况纳入在线监控,有效提升行业治理成效。
 
  在清江浦区人大、清江浦区检察院的协力推动下,曾因非法排污面临关停的企业,经合规整改已恢复经营。2023年9月27日,清江浦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企业负责人郑重承诺,将严格规范排污,自觉承担环保责任。
 
  “我们建立了排污企业持续跟踪监督、‘一证式’核查监督等制度,时刻掌握企业工艺流程变化和实际排污情况,严防企业超越许可权限偷排污水。”今年2月,淮安市清江浦生态环境局局长马建军在清江浦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汇报2023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表示。
 
  “淮安市清江浦生态环境局荣获2023年全省优秀治理检察建议回复单位、淮安第一。”清江浦区检察院检察长姚文武对清江浦生态环境局落实检察建议、全力抓好水环境治理工作给予肯定。
 
  一份真挚的代表建议,一份恳切的检察建议,推动水环境保护工作从“知道”到“做到”,真正让人民群众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最直接的受益者。
 
  原标题:淮安清江浦:“人大+检察”齐发力 共护“运河水脉”生态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hbzhan@vip.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保在线,转载请必须注明环保在线,https://www.hbzhan.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