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问:《管理办法》修订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从“十三五”开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并于2018年1月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要求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随着排污许可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策要求和法律要求发生了新变化。从政策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突出了排污许可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中的核心地位。2019年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出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开始实施,并增加了登记管理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先后制修订发布,均明确提出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内容。特别是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申请、核发、登记的程序要求及监管要求,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因2018版《管理办法》发布在前,其在管理对象、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实施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条例》部分内容存在不一致,且缺少《条例》规定的排污登记等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排污许可现行环境管理需要。
问:《管理办法》的修订原则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是对《条例》的深化、细化和实化,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工作程序,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排污许可制度落地执行。在《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如下修订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规范管理。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实施水、大气、固废、噪声综合许可,依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要求纳入许可管理。落实《条例》要求,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并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二是突出核心、推动衔接。衔接融合环评、总量、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监测、排污权管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推动排放量统一核算,提出落实自行监测要求,推进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数据应用。
三是“一证”管理,压实责任。落实“一证式”监督管理,规定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内容,提升监管效能。突出排污单位的按证排污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责任,明确公众参与途径,压实各方责任。
问:《管理办法》的修订重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修订后,由原来的七章68条修订成六章46条。与2018版《管理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删除与目前管理思路不一致规定以及《条例》已明确规定内容,从衔接《条例》、提升环境管理效能角度更新优化相关规定,并补充排污登记管理、制度衔接、质量核查、重新申请、执行报告检查、信息公开等规定。主要包括如下三条修订重点:
一是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按照《条例》要求,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增加排污登记的填报内容、流程规定、主体责任要求,对于加强排污登记单位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二是规范管理流程。按照《条例》要求,细化部分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已经充分论证有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相关说明。细化审批流程、审批时限要求,提出技术评估要求,增加重新申请审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细化延续、变更各情形的相关程序及时限要求。
三是细化依证监管内容。按照《条例》要求,强化持证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日常管理内容,加强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增加执行报告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及规定,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要求,推进“一证式”管理落地。
问:修订的《管理办法》与《条例》的关系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是对《条例》的细化和实化。在结构和思路上与《条例》保持一致,在内容上进一步实化和细化。一方面,《管理办法》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批、排污管理、法律责任等要求;另一方面,《管理办法》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排污许可制改革实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承接以往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排污登记内容进行完善,提高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是对《条例》的进一步深化。为更好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管理办法》提出进一步优化流程和简化材料相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不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基本信息变更情形、延续情形无须提交承诺书和副本,变更内容可载入变更、延续记录、不再强制重新换发副本,对于遗失补领不再强制要求纸件补领,不再规定提交书面执行报告,已经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鼓励自行打印排污许可证。
问:在推进实施《管理办法》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下一步,我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及时组织举办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加深企业和基层对排污许可政策的理解,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宣传排污许可改革典型案例。
二是加强指导帮扶。加强部门协同、部省联动,优化排污许可包保机制,发挥分片区帮扶指导作用,持续指导规范开展排污许可管理,防止在实施中变形走样。
三是加强跟踪监管。我部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压实企业按证排污,基层按规发证、依证监管的主体责任,推进全面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推动落实好排污许可制度。
原标题: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关键词:
排污许可管理,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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