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平台发布了一则有关“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需要开展危废属性鉴别吗?”的提问,并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了回复。
提问:根据2026年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删除了原标准“4.3.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管理要求改为““污泥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满足表4的要求,方可进行转移和处理处置。”那满足表4要求的这类废物还需要开展危险废物属性鉴别吗?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李鹰:
关于您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上咨询”件已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1.2026年5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发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的公告》,根据修改单4.3条要求,将“4.3污泥控制与处置”条内容修改为“污泥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满足表4的要求,方可进行转移和处置。”删除原“4.3.1 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及“4.3.2 污泥清掏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2.公告明确,“新、扩、改医疗机构及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具有隔离功能或应急医疗服务功能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现有医疗机构及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具有隔离功能或应急医疗服务功能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自2028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
原标题: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需要开展危废属性鉴别吗?
引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需要开展危废属性鉴别吗?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9月7日]
关键词:
医疗污水处理,危废处置,污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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